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多点散发,整体防疫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精神和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规行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对提供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行业疫情防控相关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供线索范围
凡在南宁市(不含县份)经营的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在南宁进站发班的班线客车,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查验乘客健康码和行程码的;
(二)客运班车不在规定的配客站点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未查验乘客健康码和行程码,未测量体温的。
二、提供线索方式
为便于核定线索和发放奖励,线索提供者应将个人身份信息及线索详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jtyjjb@163.com。
三、奖励条件
(一)线索提供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
(二)线索提供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线索基本情况(车牌号码、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事实经过),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视频和票据。
(三)线索提供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便于证据固定和查证。
(四)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有明确、具体的违规对象。
(五)属交通运输部门已经掌握的线索,或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线索,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线索提供者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0元奖励,同一线索提供者多次提供线索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同一线索涉及多人提供的,只对首个线索提供者给予奖励。
五、奖励发放程序
(一)奖励发放部门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奖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二)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提供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对线索属实情况、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并通知线索提供者。
(三)线索提供者在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信息到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奖励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或由于线索提供者的原因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线索提供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一致。
六、其它事项
(一)线索提供者提供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线索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借收集线索扰乱正常经营以及提供不实信息干扰疫情防控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线索提供者的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线索提供者个人信息。因泄露信息导致线索提供者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11日
来源:南宁市交通运输局